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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侨报
◆ 光明區全景圖。
◆ 光明科學城論壇舉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共享邀約儀式。
◆ 深圳醫學科學院(籌)創始院長、深圳灣實驗室主任顏寧在光明科學城論壇做主題演講。
◆ 香港科技大學校長葉玉如在光明科學城論壇做主題演講。
◆ 光明科學城論壇舉行了光明科學城母基金發起儀式。
◆ 光明生命科學園。
備受矚目的《深圳經濟特區光明科學城發展促進條例》(下簡稱《條例》)6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內地首部針對科學城的專項法規,立足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實際需要,在治理結構和運營機制、國土規劃和用地管理、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人才環境和金融支撐等重要領域,提出一系列創新制度安排。
這部《條例》是敢為人先的深圳人向海內外科研機構和人才伸出的「橄欖枝」,是光明科學城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全球開放共享的制度保障。
布局建設24個重大創新載體,包括9項重大基礎科技基礎設施,11項前沿交叉研究平台,2所廣東省實驗室,2所研究型高校……從曾經的「城郊農場」到「科學新城」,光明區已成為深圳各區中耀眼的「後起之秀」,深港科創合作的又一新陣地。
大灣區科研協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作為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光明區正在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科學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條例》6月1日起正式實施,正是立足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實際需要,高水平、高標準建設光明科學城,亦是深圳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加快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重要舉措。
《條例》也為粵港澳大灣區科研協同發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條例》提出,由深圳市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與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科技創新重點區域的科研機構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一體化布局,加強光明科學城與東莞松山湖科學城、廣州南沙科學城、香港科學園的協同配合、聯動發展。
賦予業界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
《條例》進一步優化光明科學城治理結構,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明確深圳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承擔光明科學城範圍內創新載體和基礎設施的投融資、建設、運營、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並支持開發運營企業通過市場化運營,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有香港、澳門的院士學者敏銳地意識到,這意味着將賦予業界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
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科研人員非常重要,《條例》明確支持在光明科學城探索開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這意味着,在「負面清單」之外,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
此外,為加快科技成果向現代生產力轉化,《條例》支持設立在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成為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高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按規定利用與本人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科研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混合布局
光明科學城規劃面積99平方公里,佔了光明區面積的三分之二。如何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高效利用,優化產業布局是立法着力點之一。《條例》貫徹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及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有關要求,明確科學裝置集聚區新增建設用地、林地定額指標,探索按照規劃期總量管控方式統籌實施,用地用林指標優先保障科學裝置集聚區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實行科研、生產等主導功能設施與宿舍、商業、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混合布局,在不改變主導功能用途的情況下,允許配套設施集中布局並按照主導功能用途供應土地。
立足光明科學城發展戰略定位,《條例》對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撐服務平台、重點實驗室等科研載體的布局、培育和建設作出細化規定。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學城集中布局和建設通用型、專用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同時建設高端科研儀器研製、精密測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數據中心、國際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撐服務平台,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鏈條。
鼓勵港澳人才資金參與光明科學城建設
人才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要求。《條例》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編製光明科學城人才發展規劃以及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實施按需精準引才計劃。支持光明科學城的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
為解決光明科學城建設運營的資金投入問題,《條例》明確建立健全穩定可預期的市區兩級財政保障機制,要求光明區會同市有關部門積極謀劃光明科學城專項債項目,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加大投入,鼓勵港澳資金積極參與光明科學城科技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投資。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科技金融功能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落戶並開展金融創新服務。
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壘促進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條例》要求推動開展自用科研物資、實驗試劑和儀器設備進出境分類分級監管,對經認定的用於科研教學、校準檢測、比對實驗的儀器、設備、低風險用品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進出境通關便利政策,提高通關效率。
這部《條例》是敢為人先的深圳人向海內外科研機構和人才伸出的「橄欖枝」,是光明科學城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全球開放共享的制度保障。
布局建設24個重大創新載體,包括9項重大基礎科技基礎設施,11項前沿交叉研究平台,2所廣東省實驗室,2所研究型高校……從曾經的「城郊農場」到「科學新城」,光明區已成為深圳各區中耀眼的「後起之秀」,深港科創合作的又一新陣地。
大灣區科研協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作為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先行啟動區,光明區正在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科學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條例》6月1日起正式實施,正是立足光明科學城建設發展實際需要,高水平、高標準建設光明科學城,亦是深圳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加快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重要舉措。
《條例》也為粵港澳大灣區科研協同發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條例》提出,由深圳市統籌推進光明科學城與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科技創新重點區域的科研機構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一體化布局,加強光明科學城與東莞松山湖科學城、廣州南沙科學城、香港科學園的協同配合、聯動發展。
賦予業界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
《條例》進一步優化光明科學城治理結構,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創新,明確深圳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光明科學城開發運營企業承擔光明科學城範圍內創新載體和基礎設施的投融資、建設、運營、成果轉化服務等相關工作,並支持開發運營企業通過市場化運營,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面向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開放共享。有香港、澳門的院士學者敏銳地意識到,這意味着將賦予業界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
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對科研人員非常重要,《條例》明確支持在光明科學城探索開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探索實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財政科研經費包干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這意味着,在「負面清單」之外,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
此外,為加快科技成果向現代生產力轉化,《條例》支持設立在光明科學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成為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試點,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專門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支持光明科學城高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按規定利用與本人相關的科技創新成果在職創辦企業。
科研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混合布局
光明科學城規劃面積99平方公里,佔了光明區面積的三分之二。如何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高效利用,優化產業布局是立法着力點之一。《條例》貫徹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及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有關要求,明確科學裝置集聚區新增建設用地、林地定額指標,探索按照規劃期總量管控方式統籌實施,用地用林指標優先保障科學裝置集聚區的科技基礎設施項目。推行二三產業混合用地,實行科研、生產等主導功能設施與宿舍、商業、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混合布局,在不改變主導功能用途的情況下,允許配套設施集中布局並按照主導功能用途供應土地。
立足光明科學城發展戰略定位,《條例》對光明科學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撐服務平台、重點實驗室等科研載體的布局、培育和建設作出細化規定。要求市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領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學城集中布局和建設通用型、專用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同時建設高端科研儀器研製、精密測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數據中心、國際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撐服務平台,開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鏈條。
鼓勵港澳人才資金參與光明科學城建設
人才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核心要求。《條例》支持光明科學城探索更加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編製光明科學城人才發展規劃以及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實施按需精準引才計劃。支持光明科學城的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後創新實踐基地。
為解決光明科學城建設運營的資金投入問題,《條例》明確建立健全穩定可預期的市區兩級財政保障機制,要求光明區會同市有關部門積極謀劃光明科學城專項債項目,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加大投入,鼓勵港澳資金積極參與光明科學城科技企業投資和重大項目投資。支持在光明科學城建設科技金融功能區,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落戶並開展金融創新服務。
為打通科研要素流通壁壘促進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條例》要求推動開展自用科研物資、實驗試劑和儀器設備進出境分類分級監管,對經認定的用於科研教學、校準檢測、比對實驗的儀器、設備、低風險用品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進出境通關便利政策,提高通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