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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香港宪政秩序发展的历史里程碑

发布时间:   来源: 国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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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之珠香港。图片来自网络。

    闹心了一年多的“港独”分子和肆意破坏香港秩序的暴徒,终于迎来了中央的致命“亮剑”。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表示,《(草案)》将以“决定+立法”两步推进的方式,为香港量身订制“香港国安法”。

    香港回归已经23年,中央在此期间反复强调,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特区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尽早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一国两制”长治久安所需,是香港的宪制责任,不可推卸。但香港迟迟没能堵塞国安漏洞,给外部势力和本地激进分子以可乘之机,去年以来的修例风波更是将香港推到了悬崖边。暴徒们举起“港独”旗帜,勾结“台独”势力,乞求英美干预,肆意破坏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任何人都不能假借民主自由及人权之名危害国家安全。在关系主权和国家安全问题上,任何国家都必然不惜任何代价,寸步不让,中国也绝对不会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五十二至五十四条、六十二条及六十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三款和《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中央直接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及订明有关法律,直接在香港实施,是合宪、合法、合情及合理的做法。

    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人权法案第16条、第17条及第18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1条及第22条,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及结社的自由,都是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权利自由的。香港终审法院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吴恭劭(FACC 4/1999)案件中指出,“一国两制”都归公共秩序范围之内,为保障“一国两制”而对发表自由权利施加限制,有充分理据支持。

    从公开的信息看,此次制定“香港国安法”主要针对四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其根本目的正是保障香港的发展权、人民的安居乐业权,保障香港不受外部势力干涉。

    全国人大以两步走的方式,由全国人大根据宪法及香港基本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法律后,将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有效针对及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成为国家安全缺口的漏洞,为香港如何在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捍卫国家安全揭开新的一页,是香港宪政秩序发展的历史里程碑。

    稍有智力和是非观念的人会明白,“香港国安法”保障的是绝大多数香港市民的利益,和一些人担心的言论自由、游行集会自由、宗教自由等毫不相干,港人的正常生活不仅不会被干扰,相反会在更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回到正轨,民众生活将不再因暴力肆虐而恐惧,无辜的孩子们也不会因蛊惑而成为“炮灰”。

    综上,“香港国安法”立法是对香港激进分裂势力和西方敌对势力的严重警告和绝杀重器,更是对香港前途负责、对中华民族负责的表现。(国际日报特约评论员 伍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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