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6月26日电 为唱衰《国歌法》,“港独”组织“香港众志”再做秀恶搞侮辱国歌。近日,“众志”内部几名成员戴上哥斯拉头套,在港铁车厢内窜来窜去唱出改编了歌词的国歌,骚扰乘客,并通过社交媒体进行直播。建制派批评“众志”哗众取宠,已涉嫌违反《港铁附例》以至《公安条例》,有关方面必须追究,而事件更反映政府须尽速完成《国歌法》本地立法程序,以事实证明反对派一直以来都以似是而非的歪论,煽动白色恐怖,抹黑国家法律。
3名“香港众志”成员戴上哥斯拉头套,在港铁车厢内唱恶搞版国歌。
车厢内辱国歌 建制派促请追责
据香港《文汇网》消息,“众志”一批成员近日戴上哥斯拉头套,在港铁车厢窜来窜去,还大唱“我骑住哥斯拉”的恶搞版国歌,甚至还在社交媒体脸书上进行直播。“众志”声称,《国歌法》“不准市民对国歌示威抗议”,“就连当成儿歌这样唱下,大家听完一齐笑一下都会被人说成是不够庄重因而获罪,”因而是“一条扼杀表达自由的恶法”。
对此,有网民指出,“众志”此举已违反《港铁附例》,包括“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除非得到港铁公司的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唱歌或跳舞,或演奏任何乐器或以任何乐器作表演”,港铁应当追究责任,网友又揶揄“众志”一干人等戴头套,是担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正宗的“又要威又要戴头盔”。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秘书长傅健慈在接受港媒采访时表示,“众志”有关人等不但可能已触犯《港铁附例》,还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的第四条的“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港元或监禁3个月。
同时,有关人等意图教唆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可能触犯《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条例》的第十七乙条的“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罪名,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12个月。
特区政府:有意辱国歌将堕入法网
据海外网早前报道,去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国歌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规定,明确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了解,近年来,香港特区体育赛事和大学毕业典礼上曾发生多起“嘘国歌”事件,引起香港社会极度不满。此外,香港特区开启《国歌法》立法程序,也被一些团体或个人炒作成会“无端堕入法网”,这些论调包括所谓的担忧“五音不全”唱国歌会犯法,“吃饭时听到播放国歌不起立会犯法”等等。此类炒作行为引起建制派的强烈批驳,特区政府也多次解释说明,以消除疑虑。
今年3月,在公布《国歌条例草案》的建议条文内容概要时,特区政府有关人士就回应过外界关注二次创作等会否堕入法网等问题。特区政府指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国家的体现,“不是拿去玩的,这些界限不该去踩”,但他直言事例是讲不清,最重要是尊重国歌,而贬损国歌需要有意图和用意,他强调一般人毋须担心,“不会这么容易误堕法网”。他强调,政府难以罗列所有场合并具体讨论是否适宜,会视乎其意图,造成的效果和证据作检控,“一般人都不会觉得是冤案”。
香港法界政界:《国歌法》必须尽早立法
对于本次“众志”的行为,香港政界和法律界表示,此举证明非常有必要对《国歌法》进行本地地立法,以维护国歌尊严,增强香港市民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傅健慈直言,近期有越来越多激进分子蒙面或戴面具触犯罪行,特区政府是时候要为“蒙面”行为立法,不能继续让激进分子“戴头套”逃避刑责。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在接受香港《文汇报》采访时指出,特区终审法院在侮辱国旗案的判决中,清晰表明言论与表达自由并非绝对,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即使市民不满政府施政,亦不能侮辱。国歌同样是国家的象征,“众志”试图抹黑《国歌法》本地立法的言论和举动,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她表示,所有国家都有保护国歌尊严的相关法例,可见尊重国歌是普世价值,而一直盲目崇洋的“众志”,就选择性失明,造谣惑众,企图挑动部分港人仇恨国家的情绪,反映《国歌法》必须尽早立法,让市民理解国歌的意义,同时增强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青年民建联主席颜汶羽指,尊重国家是“普世价值”,“众志”等人不停抹黑《国歌法》,是不尊重国家的行为,必须谴责,更证明《国歌法》本地立法是有必要的。(海外网 侯兴川)